警惕投资顾问误导性宣传 违法违规行为: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第五十六条第二款“禁止证券交易场所、证券公司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、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,证券业协会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”。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“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,责令改正,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”。

案例:

2021年7月至8月期间,多名M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,向投资者发送“下午跨周金股开始建仓,下周有望冲击涨停”“下午短线4号金股布局,明早同样大阳飙升冲击涨停,若您10万跟上,明天净赚1万元”“现在我在安排专案布局的名额,短线收益在28%-35%左右……”等内容的微信。相关营销行为通过M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手机、企业微信开展,相关微信话术模式类似、内容有一定重复,向投资者发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,M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。

M公司上述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“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”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监管部门决定:对M公司责令改正,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。(以上内容根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理汇总)

大家人寿上海分公司在此提示消费者运用下列方法,可以轻松揭开非法荐股面纱:

看官网信息:通过中国证监会网(www.csrc.gov.cn)、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(www.sac.net.cn)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(www.cfachina.org)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。

看营销方式:不法分子往往自称“老师”“股神”,以知道“内幕信息”、能够挑选“黑马股”,只要跟着他做,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。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不能这么做的。证券期货交易是有风险的,不可能稳赚不赔。风险告知绝不仅是流程要求。

看收款账号: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,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。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,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,请投资者果断拒绝,必要时可直接报警。

本网转发此文章,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资讯,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、消费建议,仅供读者参考。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,请及时联系我们。转转请注明出处:https://xz.hqxnysb.com/5179.html

(0)
徐州新闻时报的头像徐州新闻时报
上一篇 2025 年 3 月 4 日
下一篇 2025 年 3 月 14 日

相关推荐

联系我们

400-800-8888

在线咨询: QQ交谈

邮件:admin@example.com
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,9:30-18:30,节假日休息

关注微信